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台灣關愛基金會暨附屬作業組織
(財團法人台灣關愛基金會附設高雄市私立關愛家園)
(財團法人台灣關愛基金會附設台北市私立關愛之子家園)
誠信經營規範
109年5月14日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111年5月6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訂
113年4月25日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訂
- 財團法人台灣關愛基金會暨附屬作業組織(以下簡稱本法人),依據本法人捐助章程第三條規定,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從事國內外及兩岸關於濟貧、教育、醫療等人道救援之工作為目的。
本法人依據捐助章程第三條規定,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 (一)關於受愛滋病影響之嬰兒、兒童及青少年安置照顧、國內及國外收出養轉介服務等事項。
- (二)關於推動愛滋防治教育宣導、反毒、生命教育、健走及呼吸保健法等事項。
- (三)舉辦愛滋相關課程、會議、藝文活動、義賣、義演及理念推廣工作等事項。
- (四)關於愛滋感染者及受影響人群之相關社會福利服務與救助事項。
- (五)關於身心障礙者安置照顧、醫療協助、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及附設各類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事項。
- (六)關於本國籍與非本國籍嬰兒、兒童及青少年之安置照顧、醫療協助與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服務等事項。
- (七)關於外籍、大陸籍、無國(戶)籍人士及外籍移工之急難救助或安置等事項。
- (八)關於附設安置、教養及長期照顧機構,接受委託安置個案等事項。
- (九)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 (十)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本法人應本於捐助章程所定設立宗旨或目的,積極落實前項任務之規定。
- 法規遵循
- (一)本法人應蒐集與本法人相關之政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函(令)釋(以下併稱法令),併同本法人捐助章程與其他所有內部規章(以下簡稱內規),編製成冊;修正時,亦同。
- (二)前項法令,應包括財團法人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公益勸募條例、衛生福利部主管本法人之法律及其他相關法令。
- (三)董事、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員(以下併稱所屬人員),應主動定期了解法令及本法人內規之規定及其修正或廢止之內容。
- 內部控制與稽核
- (一)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或開會,其程序、決議、採購或其他事項,應依內規及法令之規定辦理。
- (二)本法人應就收入、支出、薪資、財產管理、行政管理(例如印鑑管理、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等)及其他重要事項,訂定透明之作業程序;本法人所屬人員應依作業程序辦理,並定期辦理內部稽核作業。
- (三)本法人之財務運作與帳簿管理應依據上述外部與內部規範確實執行,並不得設立秘密帳戶,以確保本誠信經營規範之落實。
- (四)如內部稽核作業查有缺失,應呈報董事會,並依據相關規定令其改善。
- 利益迴避
- (一)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董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有利益衝突者,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二)本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捐贈政治獻金時,不得藉以謀取直接或間接之利益。
- (三)本法人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
- (四)利益衝突係指本法人所屬人員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 (五)利益係指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 避免弊端與腐敗
- (一)本法人所屬人員於從事業務之過程中,應落實利益迴避、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有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 (二)如發現或受檢舉本法人人員違反前項規定,秘書處應主動介入調查,獲調查屬實者,應令其限期改善;情事重大且查證屬實者,應免去其職。
- (三)秘書處應針對相關檢舉人資料或得推測身分之相關資料進行保密或隱去,並對檢舉內容保密。無論檢舉人是否為本法人所屬人員,皆應保護其免受不利之對待或撤銷其過去因檢舉所受之不利對待。
- 檢舉申訴程序
- (一)檢舉項目:
- 甲、 本法人或所屬人員發生違反利益迴避、收取不正當利益或違背受託義務者。
- 乙、 本法人或所屬人員違反如財團法人法、其他會務、財務及業務有關法律規範,且情節重大者。
(二)業務窗口:秘書處 副執行長
檢舉信箱:reporting@twhhf.org
檢舉電話:02-27389600#12
郵寄地址:115008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52巷12弄3號1樓 秘書處收
- (三)檢舉人進行檢舉,應提供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相關檢舉事證(含被檢舉人、相關當事人範圍及違反事項等)及其他所需資料,以實體信件密件彌封或加密方式傳輸,傳遞至上述業務窗口。
- (四)若因檢舉人不願具名或提供資料不全,業務窗口得不予受理該檢舉事件;惟若業務窗口認定檢舉事證明確或事件影響重大時,仍得受理並啟動後續調查程序。
- (五)秘書處應於收件後三個工作日內與檢舉人回覆確認是否受理,惟若無法聯繫檢舉人之情況下,秘書處得逕行啟動調查程序;確認受理後,秘書處應於七工作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最遲應六十工作日內調查完畢並做成調查報告,如遇特殊原因,調查期間得再延長六十工作日,調查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工作日。
- (六)秘書處若確認案件經查證屬實,應呈報至執行長,若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執行長(或相當職務)時,調查報告應呈報至董事會審理。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得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如屬重大違規或本會有受重大損害,秘書處應即向董事會報告。
- (七)秘書處對於檢舉受理、調查過程及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或電子文件,並至少保存五年。如主管機關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該案文件保存期限應依據法律規定辦理。
- (八)本法人於做出懲處決定前,應提供被檢舉人陳述意見或申辯之機會;若被檢舉人對於懲處結果仍不服者,可依本會員工申訴程序辦理。
- (九)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法人誠信經營規範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得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本法人之名譽及權益。秘書處應會同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 (一)檢舉項目:
獎勵與懲戒制度
本法人對於所屬人員違反本規範、未配合調查以及虛報不實者,應依相關法令或本法人相關人事規章懲處;本法人鼓勵所屬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視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給予獎勵並公開表揚。
資訊揭露
本法人應主動公開並定期更新下列資料,但財團法人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應公開者,不予公開:
- (一)捐助章程。
- (二)董事名冊。
- (三)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四)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五)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 (六)其他本法人董事會決議公開之事項。
教育訓練
本法人秘書處應定期向董事、執行長及本法人所屬人員提供教育訓練,以維持本法人之法規遵循與財務自律能力,以符合本規範。
- 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正式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