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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關愛基金會附設高雄市私立關愛家園-申訴辦法

  1. 目的:
    1. 依兒童權益公約之第十二條尊重兒童意見、第十三條表意權,本園設立園生申訴辦法,遵照CRC的精神,讓2歲以上的園生有表意權及申訴權,以保障園生於本園成長之基本權益。
    2. 建立申訴制度確保能有公開透明的溝通討論與處置管道,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2. 對象:安置於本家園的孩子、孩子親屬與孩子相關之專業與非專業人員、關懷本園之個人或團體、志工、實習生等。
  3. 申訴方式:
    1. 口頭申訴:申訴人直接向照顧者或家園每一位工作人員,說明申訴對象及內容,由接收到申訴之人員代為填寫申訴書。
    2. 書面申訴:申訴人書寫文字(不限格式表單),投入申訴箱中。
    3. 電話、3C與信件申訴:申訴人透過電話、網路網絡(FB、Line、本園官網、E-mail等)或其他通訊軟體提出申訴。
    4. 其他申訴方式:申訴人透過圖畫、影片、文宣或小家會議提出申訴、透過專業人員與孩子互動及觀察,發現異常時立即告知社工,由社工協助孩子進行申訴等非正式文字方式。
  4. 設置申訴箱
    1. 本園一至四樓皆設有申訴箱,一樓辦公室、二樓用餐區、三樓廚房。
    2. 申訴人可以書寫文字(不限格式表單)、圖畫或申訴表格等,投入申訴箱中。
  5. 申訴案件處理原則
    1. 參與申訴案件之人員,需對申訴過程及結果還有個資,應負保密之責。
    2. 孩子接受調查前,需先以其能理解的方式(口頭、圖卡、影片)說明其自身權益,保障自由發聲的權利。
    3. 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事件之過程需以保密方式進行,依孩子個別狀況不同,調整詢問過程,孩子如覺得詢問過程或內容不舒服即可拒絕或以其他方式回答。
    4. 孩子提出申訴時,如有需要協助,可請個管社工、監護人、心理師、早療師…等或其信任之內外部人員擔任輔佐人。
    5. 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及處置過程均依法辦理,不得違反公平公正原則、接受施壓或其他干涉而影響調查結果。
  6. 申訴評議委員會成立
    1. 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5人,任期為兩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席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2. 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家園主任1人、總會長官1人、外部專家代表2人及第三方公證人1人組成,並由家園主任擔任召集人召開會議。
    3. 委員與申訴事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並由家園主任另聘代理委員由其代行職務。
    4. 受理第二次申訴,由家園主任通知董事長並同步啟動事件調查與召開會議。
    5. 若為家園主任被投訴,由董事長代理召集人行使相關權利與義務,若為董事長被投訴,評議委員會所有委員皆應外聘。
  7. 申訴案件處理流程
    1. 申訴案件受理後,依程序處理,並於7天內回覆申訴人,如申訴人未再提出第二次申訴,則由行政組將紀錄歸檔保管。
    2. 若申訴人對於回覆不滿意,可於收到回覆後7天內提出第二次申訴,由評議委員會召集人啟動事件調查及召開會議審理並做成紀錄,由行政組將紀錄歸檔保管。
    3. 評議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完成審調,評議完成後於7天內回覆申訴人,應以孩子其能理解的方式(口頭、圖卡、影片)回應並拍照紀錄,並依決議執行後續事務,由行政組將紀錄歸檔保管。
    4. 如一個月內無法完成審調,需延長得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由召集人監督進度並由受理窗口主動告知申訴人審理進度。
    5. 申訴人於評議委員會未完成審理程序前,可撤離申訴案。
    6. 若申訴人對於評議委員會決議仍不滿意、家園不受理或申訴情節重大或涉及法律層面時,得向家園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7. 申訴同一事件不得超過2次。
  8. 申訴內容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園不予受理:
    1. 未寫上申訴者姓名或未具體載明申訴事件。
    2. 與家園業務無關。
    3. 涉及不實人身攻擊者及私人恩怨。
    4. 申訴案件已決議並紀錄之同一事件。
    5. 申訴案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
    6. 申訴案件已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
  9. 參與申訴案件之相關人員,若未能依相關規定處理申訴案件,為本園員工則依員工手冊懲處,若為聘任人員即予以解聘。
  10.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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