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剪報】政院通過協助無國籍兒童歸化我國 社福機關可當監護人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未婚且未滿18歲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作為其監護人者,協助申請歸化;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居留年限為2年;有殊勳於我國者申請歸化無須繳納國籍許可證書規費。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意旨,解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不確定的困境,且在兼顧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的誘因及維護我國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居留年限的規定。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涉及外國人部分均以年齡規範之體例,草案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18歲」;未婚且未滿18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新增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以符兒少最佳利益,讓無依兒少享有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而為使優秀外來人士歸化我國更友善便利,草案修正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的繼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放寬為連續2年,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

另為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台居留奉獻,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草案增訂有殊勳於我國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1200元。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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