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關愛基金會」實習辦法

 

2023-2024年本基金會各服務據點實習細節(瞭解更多)

 

 

 

 

2020年6月2日修訂通過

壹、申請

一、資格:

  1. 大專社會工作、醫務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公衛、衛教、幼保或社福等相關科系,或該相關科系研究所之學生。
  2. 在校已修畢社工、心理學與社會學等相關課程。
  3. 其他需修習實習課程者。
  4. 學習動機強,對本會服務議題關心且有興趣者。

二、名額:由各校推薦學生接受面談,各實習單位依實際情況擇優錄取。

三、程序:

  • 寄送實習資料→面試或訪談 (社工實習者必要)→通知錄取及未錄取者→簽訂實習合約。
  • email:twhhf@twhhf.org 方式收件,並請於主旨註明「申請實習地點實習」。
服務類型 婦幼服務 成人服務 其他服務、行政、募款
實習地點 台北關愛之子家園 中和成人中心 台北行政辦公室
高雄關愛家園 屏東成人中心 文山志工中心

詳請參考官網「關愛服務」各網頁頁面。

四、申請時程:依各校實習規定,惟最遲應於預定實習期間開始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五、申請資料:各乙份

  1. 履歷表
  2. 自傳
  3. 實習計畫書
  4. 歷年成績單(或已修習課程單)
  5. 實習課程大綱及各校系實習辦法

六、實習時間:

  • 暑期實習: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依學校規定而決定週數。每週實習五天,每天八小時。備註:社工實習需8週。
  • 期中實習:每週至少實習1~3個半天(4~12個小時)備註:社工實習需至少120小時以上
  • 計算學分的實習,其總時數不少於各學校規定之時數。

貳、實習目標

一、協助學生瞭解並參與關愛之家各項業務,同時期能加強本身的專業能力。

二、培養對愛滋議題正確的態度,充實愛滋疾病相關的專業知識與理論。

三、推廣及宣傳正確的愛滋疾病觀念及基本知識。

四、培養對跨國流動人群如移工、外籍落難人士相關知識、議題與服務專業。

參、實習項目  (依據實習計畫以及各服務單位而定)

一、職前訓練:

  • 錄取後應先閱讀機構指定相關資料:關愛之家會訊、志工訓練講義及指定之相關論文。
  • 由督導依據工作內容安排工作人員向實習生實施職前訓練,及負責之後的部份督導工作。

二、認識機構:包括關愛之家之歷史沿革、宗旨、組織與功能、服務項目及未來工作發展等。

三、機構服務之觀察、見習與參與工作內容如下:

  • 個案諮詢:電話接聽;留言版回覆。
  • 個案服務:個別會談見習;中途之家實地服務。
  • 聯誼中心:團體、活動的準備與參與;中心值班。
  • 訪視服務:監所訪視;醫院訪視;居家訪視。
  • 其它相關會務之協助等。

四、相關單位或資源的介紹與運用:包括其它相關政府單位或民間組織之參訪。

五、研讀專業參考書籍、宣導資料並討論。

六、方案設計及協助執行相關方案。

七、參與教育宣導。

八、參與讀書報告討論會、社工培訓、團體督導及工作月會。

九、社工行政實習。

十、其他特別約定之事項。

十一、非服務相關科系學生亦得申請以下項目實習:

  • 非營利組織會務管理:經由實際參與會務工作初步認識人道援助類型之非營利組織之運作、公益責信與法律遵行議題。
  • 理念推廣活動籌劃:實際參與規劃、執行理念推廣或募款活動。
  • 議題深入研究:針對特定議題進行研究(如選擇此項,應於申請時檢附完整研究計畫大綱,需由本會祕書處與服務單位確認同意進行。)

肆、實習學生須知

一、應遵守本會之作息時間規定,上班時間依本會規定辦理,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席。

二、請事假應先徵得總督導同意,請假之曠缺時間由督導人員裁定是否需另覓時間補足。

三、學生應注意辦公室之整潔、秩序與安寧。

四、實習期間所需交通與膳宿皆自理,建議自備交通工具。

五、所有借出物品均應於實習結束時歸還。

六、所有指定之閱讀報告或專題報告,需在指定時間內完成。

七、學生應於實習結束前繳交實習評估報告,包括對實習過程、機構、督導之心得。

八、對於實習期間所閱讀之個案資料、接觸之個案應遵守保密原則及各項倫理規定,期間拍攝、錄音與錄影等應徵詢個案與督導同意並注意遵守本會相關規範。

九、實習期間,根據不同工作內容由機構內各負責工作人員擔任分別的督導,機構督導為總督導。總督導負責受理實習申請、審查、學校老師期中訪查、督導實習生各項作業(學校、機構)、期末成績。

十、機構提供每月一次一小時之個別督導。

十一、學生若未能遵守以上之規定,本會得與校方聯絡,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該學生之實習,且不給予實習成績。

十二、實習期間由學校進行校外實習保險;學校未提供或無法進行實習保險者,應由實習學生提供實習期間意外保險保險證明。

伍、實習評核

一、評核方式:以繳交各項紀錄、報告以及參與活動之情形等表現為評核參考。

二、評核項目:

  • 學習態度:學習動機、學習主動性、積極性。
  • 專業合作精神:對問題之關心、專業熱忱、敬業精神與團隊人員相處情形。
  • 專業知識與技術之運用:對專業理論及專業技術運用之能力。
  • 對機構政策與規定之瞭解與配合。
  • 報告口頭及書面內容、及是否按時繳交作業。
  • 出席情形。

陸、機構與學校之協調聯繫

一、實習學生及其所屬學校應於實習開始前發函本會完成實習合約簽訂,並完成實習保險投保。

二、督導與學校實習老師應透過定期之聯繫會議,指導學生之實習,以加強理論與實務之印證。